■本报记者 曹卫新
一直以来,A股市场“任性”停牌行为饱受市场诟病。“随意停”、“笼统说”、“停时长”等停牌乱象严重干扰了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
据统计,自2016年9月19日起,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沙钢股份已连续停牌有585天,沙钢股份4.7万投资者已失去交易权达390日。深交所曾多次发函关注公司长时间停牌一事,甚至约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证券日报》也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但截止到目前,公司仍未复牌。
沙钢股份董事长何春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目前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仍在积极推进中,不过目前还未完成。”
长时间停牌遭投资者投诉
面对长时间无休止的停牌,有投资者按耐不住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要求公司尽快复牌归还交易权,并致电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
采访中有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称:“监管部门也很无奈,目前深交所更多地只能通过发函关注催促上市公司复牌,并不能强制公司复牌。”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者有权就公司长期停牌剥夺交易权一事向公司所在地区级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股票交易纠纷。
有部分投资者质疑,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筹划各类事项连续停牌时间自停牌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沙钢股份缘何会停牌长达一年半时间?
但是在采访中,何春生反复向《证券日报》记者强调,公司是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来披露的。
有律师告诉《证券日报》,根据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重组事项,首次申请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若无法1个月完成的,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若经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若经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则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沙钢股份董事长何春生在说明会上曾经承诺:“预计在2017年4月19日前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披露本次重组的预案或报告书,并申请股票复牌。”
不过,公司未能完成承诺。
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因事后审核所需的停牌时间是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的。
换言之,自2017年6月23日接到深交所问询函起,公司的停牌时长就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不受6个月停牌时长的约束。
深交所投资者保护热线相关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有部分投资者借助热线反映沙钢股份长期停牌一事,深交所也已多次以发函、约谈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催促公司尽快完成问询函工作,申请复牌。
300天仍未完成问询函回复
深交所在2017年6月23日下发了沙钢股份重组问询函,按照问询函要求,公司应当在6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然而,这份重组问询函回复已经延迟了300天。
何春生告诉《证券日报》,问询函的回复工作仍在积极推进中,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目前还未完成。
对于是否因预案中相关数据仅更新到2016年度,需要补充2017年度数据?何春生表示确实需要补充2017年的年报。
何春生表示,境外资产需要经过审计,一般最起码要到4月份左右年报才能出来,公司一直在跟进。
对于此前有投行人士分析不排除公司可能会拿掉标的资产德利迅达调整方案一事,何春生表示,有可能会按照监管规定该调整调整,不过目前都在协商过程中,还不确定。
投资者如何维权?
西南政法大学李哲曾表示,中小投资者要求复牌和披露详细信息的呼声不断,但上市公司置若罔闻,针对中小股东意见的回应义务,往往只有当出现问题引起监管部门质询时才会做出说明,上市公司过于强势,中小投资者的诉求极易被忽视。
王智斌表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有交易权限的,当投资者的交易权限被无限制地限制后,理论上投资者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区级法院进行起诉。
此外,投资者如果提起诉讼,目前只能依据《证券法》的三公原则,对于上市公司任性停复牌的行为,交易所对停复牌出台了相关规定,不过对上市公司的职责手段有限,没有行政处罚的权限,目前无论是行政部门的执法还是投资者自身权利的司法救济都是一个空白。
他呼吁,从两个方面来对投资者权益做进一步保护,第一个是行政执法方面是否可以从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层面出台相应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进行一个明确的罚则;第二个是民事方面,对投资者来说,需要在权力受到侵犯时寻求一个司法救济的机会,对投资者实体权力以及诉讼的途径方面在法律层面做进一步的明确。
“长时间停牌这个事情确实对各方投资人的影响都非常大,不管是机构投资人还是个人投资人,这直接造成资产的长期被冻结。”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另外,如果说股价发生波动的时候,那么这个损失风险也会非常大。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专门的规定。而相关的诉讼或者法院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况也没有案例,上市公司是否有责任没有定论。
“从理论上来讲,这种长时间的停牌,它如果是由上市公司某些不正当操作,或是管理上的不善造成的,这种情况上市公司应该对长期停牌承担责任。”他还指出。
(责任编辑:王婉莹)